【配偶的應繼分】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10-20
- 1067
老王是獨生子,與妻子兩人長年和老王的父母居住在同一屋簷下。老王和妻子結婚多年,膝下無子。五天前,老王到河邊釣魚不慎落水死亡,留下了600萬元的遺產。請問老王的遺產該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根據本案例所述,老王膝下無子,故無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遺產繼承人。又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老王之父母係老王之遺產繼承人。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故老王之妻子亦是老王之遺產繼承人。且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故老王之妻子可分得老王之遺產二分之一,為300萬元,而老王之父母則可分別分得150萬元。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