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10-06
- 1101
甲男晚年喪偶,有三個小孩分別為大兒子A、二女兒B及小兒子C,僅有小兒子C已結婚並有一個孩子,名為小明。小兒子C在兩年前因罹癌過世,而今甲男也因罹癌去世,留下了遺產600萬。此時,甲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開始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順序,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代位繼承之要件:
一.死亡:同時死亡雖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但仍具備代位繼承之合法要件。例如:甲有乙子,乙又有A子,若甲和乙同時死亡,相互間不生繼承關係,惟A仍可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二.喪失繼承權:此所謂喪失繼承權專指被代位人因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其餘原因而喪失繼承權者,如:代位人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不生代位繼承之問題。
以上開案例而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B、C三人皆為甲男之遺產繼承人。惟C已過世,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小明繼承C之應繼分。故甲之遺產600萬元應平分給A、B、小明三人,各自分得200萬元。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