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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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不同於民法債各贈與契約之性質。遺贈為法定要式之單獨行為,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滿16歲即可為之,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遺贈之要件:
遺贈人所為之遺囑須有效成立
遺贈為遺囑之內容,自應以遺囑有效成立為前提。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否則其所為之遺贈無效。且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否則遺囑無效,遺贈亦無法成立。
受遺贈人須於遺贈發生效力時尚存在
即受遺贈人須於遺贈人死亡時尚存在,若受遺贈人與遺贈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時,其遺贈為無效。
遺贈之財產須於遺囑人死亡時屬於遺產
遺囑人為遺囑時,遺贈標的物所有權須屬於遺囑人。如遺囑人於生前將該遺贈標的物所有權讓與他人者,其所為之遺贈視為撤回。
遺贈須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
遺贈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違反特留分之遺贈,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於保全特留分必要之限度內,得為扣減。
遺贈之效力:單純遺贈自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與一般遺囑相同;非單純遺贈在附停止條件之遺贈,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其條件之成就,縱使在遺贈人死亡前,其遺贈仍自遺贈人死無時發生效力。遺贈只具有債權之效力,即受遺贈人得對於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請求履行之權利。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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