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之無效】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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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係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之利益的一種單獨行為。遺贈人是以遺囑為遺贈,因此遺贈是屬於遺囑內容的一部份,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故遺贈亦於遺囑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係為贈與無效之相關規定。
舉例說明:小王原有一台A車,小王在遺囑中明白表示當其死亡時,由小美取得A車之所有權。然而,小王幾日前因癌症過世,但因小王在三年前欠債將A車賣給了二手車行,A車已非小王之名下財產,因此,依民法第1202條規定,當A車不屬於小王之遺產時,其所為之遺贈係為無效,小美無法取得小王在遺囑中所表示其死後欲贈與給她的A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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