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之遺產被侵害所生之債權能否與繼承人之債務抵銷?】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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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A、B兩個兒子,甲過世時留下了C土地,但該土地被甲的親弟弟乙無權占有2年,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60萬元。然B曾經向乙借款20萬元,B主張以繼承所取得之不當得利債權與其借款債務抵銷。試問:B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5號民事判決之裁判要旨,權利主體相同之債權始得以抵銷,此觀民法第334條規定自明。又繼承人因繼承所取得之遺產被侵害所生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債權,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於分割前,任一繼承人無從持以與個人所負債務主張抵銷,蓋權利主體不同,形式上即與抵銷要件有間,而無得抵銷。
本例依上開判決要旨所述,因B係主張個人之借款債務與公同共有之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不符民法第334條規定之權利主體相同之要件,於遺產分割前,B無從持以該不當得利債權向乙主張與其20萬元之借款債務抵銷,故B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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