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喪失繼承權事由】
-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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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曾判決:一名長期惡意不予扶養、探視其父親的男子,確實已造成父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父親也曾表示過其不得繼承自己財產,因此法院判決該男子喪失繼承權。
子女之繼承權是法定既有之權利,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失,除另有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外。因此原則上,不管子女有無照顧父母,他都有繼承權。
法律上承認子女喪失繼承權的原因,除了故意致父母或其他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影響繼承之遺囑撤回或變更等。
若是父母親認為在自己老年時期,子女皆未孝敬自己也未曾問候而不想讓該名子女繼承遺產該怎麼辦呢? 法律上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尚有一點: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重大之虐待並不僅僅只是有毆打等類似情況才算,造成被繼承人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或惡意不扶養,都是法院判決常見承認不得繼承的原因。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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