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之女子竟收到前夫家小姑來信要求拋棄繼承…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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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20多年前與前夫結婚,婚後不僅受小姑與婆婆的霸凌,更是提前要求簽屬拋棄繼承等字句,忍無可忍之下決定與前夫簽字離婚,獨自帶小孩回娘家撫養。而這之間前夫家對於孩子不聞不問,也沒出過扶養費,直到公公離世,再連絡竟是寄信要求孫子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如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由孫子女繼承,血親關係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失,除另有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外。
該名女子雖已與前夫辦理離婚登記,但畢竟兩人所生的孩子於法律上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自有其繼承權。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有繼承權之人才有權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因此提前簽署之字條等皆是無效之書狀。
婆媳關係一直都是難解的問題,雖然該名孫子本有繼承的權利,但畢竟父母已離婚多年沒聯絡,若是不想再有瓜葛或是日後的麻煩欲辦理拋棄繼承,可在知悉可以繼承時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權利。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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