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扶養問題】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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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8-1條第一、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形之一者,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一般來說,父母在孩子年幼時應給予扶養與照顧,是為人父母應盡之責任,若是在孩童成長中缺少這一塊而要求自己年老後子女應盡孝道扶養,於情於理都是不被接受的。
但民法第1118-1條有兩種請求權:「減輕其扶養義務」、「免除其扶養義務」,其實基本要件差不多,只是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必須是因「情節重大」才行,這部分就要由法院視個案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發展去定奪。
常見案例來看,若是父母離婚,假設小孩由母親扶養,而這之間父親不聞不問,法院通常僅裁定〝減輕〞扶養義務,可見要達到〝免除〞的程度更需有其他重大情況。
另外《民法》第1118-1條第三項更規定,對於扶養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者是絕對不能對其扶養義務要求減輕或免除的!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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