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遺產】-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4-28
- 875
為了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我國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然而,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舉凡長期居留、依親居留或是定居者皆屬之。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依此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係可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惟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時,其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又按同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因此,若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應將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惟該不動產係為臺灣地區繼承人所賴以居住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
須特別注意的是:若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不適用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且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在決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不動產的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