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傷人之法律責任】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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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發生比特犬咬死孩童的事件,亦有寵物咬傷他人的案件發生。飼主除了依據動物保護法會被處罰鍰外,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下說明之:
按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保護措施,係指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並由成年人伴同,始符合規定。若違反此一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刑事責任的部分,若是「人」遭動物攻擊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會因未盡相當管束義務防止所飼養之動物傷害他人,而負刑法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若被攻擊受傷或死亡的是「動物」,因動物在法律上的定位為「物」,若有毀損故意時,可能會有刑法毀損罪的成立。
民事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此處所稱之占有人,係指對動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
行政責任: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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