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撤銷贈與】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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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男向獨子A表示其欲將名下的房屋贈與給A,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過了幾個月後,A竟然要求父親甲搬出去,甲非常生氣欲撤銷房屋之贈與,於是來尋求律師協助,爭取自己的權益,試問甲得否撤銷該房屋贈與?
按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又按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此一法條規定為「防不孝條款」,可以讓父母在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或對其不敬時,撤銷原贈與。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該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換言之,當子女的不孝行為已是依刑法明文有處罰者,或是子女對於贈與人有不盡扶養義務之情事時,贈與人須於一年內提出。
本案例中,A欲將父親甲趕出家門,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已違反對於甲之扶養義務,且因父親甲之房屋尚未完成過戶,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甲得撤銷該贈與。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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