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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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在新聞上看到雇主與看護間有什麼摩擦,造成看護做事上的怠慢態度,且因為看護較多仍是聘請外籍,也有可能有溝通上的困難,加上工作性質的需要必須同住一個屋簷生活。若是長期關係在一個不對等的情況下發展,那些雇主與看護工、幫傭的爭議,便會一再的在社會中出現。
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內容本在於,在家裡照護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相關事務工作,與家庭幫傭是不同工作內容的。家庭幫傭主要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被看護者資格須至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且符合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或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之一等事由。
而無論本籍或外籍勞工的勞動權都該獲得尊重,畢竟他們也是來協助照顧自己的家人,且因工作需求而須與被照護者長時間相處,要有好的照顧品質,雇主的付出也是一個關鍵。另外切記不得將「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混為一談,若指派「家庭看護工」從事打掃、顧小孩等照料被看護者生活起居許可範圍之外的工作,則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