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計算—贈與之歸扣】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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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有三個小孩,分別為大兒子A、二女兒B、小女兒C,而甲女之丈夫已於五年前去世。大兒子A前年結婚時,母親甲給他200萬元去籌備婚禮。去年底,小女兒C想在台中開一間蛋糕店,媽媽拿了150萬元讓她購買烘焙器具,並且以白紙黑字表示該贈與財產不須歸扣。然而,甲後因車禍受重傷不幸過世,留下了550萬元的遺產。此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又依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歸扣:係指共同繼承人之一部或全部,如在繼承開始前,已由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為求繼承人公平起見,採充當計算主義,無庸現實返還贈與財產,此乃因歸扣之性質屬「應繼分之前付」之故也。
以上開案例而言,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應先將A所受贈與之200萬元加入應繼遺產。而C所受贈與之150萬元因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規定,無庸計入應繼遺產。故甲之遺產為550萬元加上贈與給A之200萬元,總共750萬元。然而,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A、B、C各別分得250萬元,惟依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A已取得200萬元之特種贈與,故A實際可以分得50萬元,而B、C二人則能各自分得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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