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於債務之連帶責任及分擔】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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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肺癌不幸過世,留下了900萬的遺產給他的三個兒子A、B、C。然而,在五年前,甲因生意失敗積欠乙300萬元。乙得知甲已過世,則向甲之大兒子A催討該筆300萬元的債務。此時,A是否有清償該債務之責任?又A是否得向B、C請求連帶清償該筆債務?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依上開案例而言,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A、B、C對該筆債務負連帶責任。又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故乙得向A、B、C其中之一人或數人要求清償全部或一部之債務。
然而,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1條規定,A、B、C三人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因此,A、B、C可各別分得300萬元之遺產。當A已為300萬元債務之清償時,A得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規定向B、C二人按各自原本應分擔之比例進行內部求償,請求給付A各100萬元之金額。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Pexels【繼承人對於債務之連帶責任及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