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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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6日施行,這部法律係基於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的權益,促進醫療人員及病人間關係和諧,而特別訂立的。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只要病人事先「預立醫療決定書」,當特定的五種臨床條件發生時,醫療機構或是醫師將會根據病人所預立的內容處理。尊重病人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或選擇善終並且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
在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前,必須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本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至少帶一名二親等內之親屬,並可自由選擇是否要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到合法的諮商機構進行諮商。經過公證人公證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且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上,預立醫療決定書才有效成立。
然而,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五種臨床條件」分別為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當此五種臨床條件之一發生時,即可選擇請醫療機構或醫生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全部或其中之一,以確保尊嚴善終。
《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給予病人善終決定的權利,也保障病人擁有知情權利以及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在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於適當的時機利用適合的方式,把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因此,這部法律明確保障了病人的知情、決策以及選擇權,讓病人的自主意願能夠受到尊重。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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