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監護】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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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A,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二人在下班開車回家的路上發生車禍,意外雙亡。甲、乙死亡時,A僅3歲,甲、乙生前並未指定監護人,試問:應由何人擔任A女之監護人?該監護人有何義務?
按民法第190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又按同法第190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本案中,甲、乙二人死亡時並未以遺囑指定A女之監護人,依民法第19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與A同住之丙、丁為A之監護人。然丙丁於知悉為其監護人後十五日內,應將其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且於擔任A之監護人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對於A之財產,非為A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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