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者投保壽險】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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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之1第1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所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係指,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法院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而受監護之宣告之人。
然而,立法者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於保險法增訂第107條之1第1項之規定係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健康權之保障,將原缺乏認定標準之規定(原條文規範: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修正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為避免徒增道德危險發生之可能,立法者認為對於受監護宣告者投保人壽保險,其死亡給付部分應為無效,蓋死亡給付並無保障被保險人之功能。而基於人性尊嚴上所應給予之基本保障,有關其死亡時所支出之喪葬費用,並無禁止之必要,仍應賦予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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