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是否有效?】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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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七年,生下A男,剛滿五歲。甲與朋友合資開了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甲男日前因一場車禍不幸死亡,乙女擔心甲之公司有負債,且其不明甲男之財產狀況,於是在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及A拋棄繼承,試問A之拋棄繼承是否有效?
拋棄繼承係為處分財產之行為,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且按民法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故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代理其未滿七歲之子女拋棄繼承。若該子女係超過七歲但未成年,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辦理拋棄繼承除了自身需表明要拋棄之意思外,尚需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惟不論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或行使允許之權利,實務上認為必須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始有效。若拋棄繼承將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受有損害時,未成年子女可以主張代理無效或允許無效,重新主張自己之繼承權利。
本案例中,若甲男之債務多於剩餘遺產,乙女代理A拋棄繼承係為A之利益,故其代理拋棄繼承之行為有效;若甲男未有債務,且留有相當數額之遺產時,即可主張乙女代理A拋棄繼承之行為侵害A之繼承權,故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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