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扣義務能否繼承?】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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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有兩個兒子,甲於一年前因乙子結婚贈與乙子新台幣100萬元,乙子之妻在三個月前生下A孫,不料,乙於上個月因車禍不幸過世,甲男因此傷心過度而病重去世留下遺產500萬元,試問:A孫代位乙所繼承之財產,是否應負歸扣義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57號民事判決:「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觀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第1140條規定即明。由是而論,代位繼承制度係為房份之公平,而由代位繼承人承襲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故被代位繼承人死亡前,如自被繼承人處受有上開特種贈與,代位繼承人亦應負歸扣之義務,始符房份公平繼承之目的。」
按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A孫代位繼承乙子之應繼分,惟甲父曾因乙結婚贈與其100萬元,該特種贈與應計入甲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故A孫代位乙繼承甲之遺產時,仍須負歸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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