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之撤銷】-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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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本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簡單而言,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是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請求拋棄繼承。如果拋棄繼承的時效已過,將會以限定繼承來處理。
然而,拋棄繼承之後能否撤銷?依民法之規定,拋棄繼承權係屬於單獨行為,即單獨的意思表示。若是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的話,是能夠依法撤銷拋棄繼承的。而依法可以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情況主要以下有兩種:
1.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舉例而言,甲原本並沒有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因為承辦人的作業疏失,誤向法院與其他繼承人聲明甲拋棄繼承。
2.詐欺或脅迫所為者:例如,繼承人被其他繼承人詐欺或是被強迫辦理拋棄繼承。
根據上述之情形,實務判決中曾經有一個例子是拋棄繼承人遭到其他繼承人提供不實的遺產資訊,導致拋棄繼承人誤判遺產的情形,而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拋棄繼承人是因為被詐欺而得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因此法院判決拋棄繼承人勝訴,且將遺產返還給已為拋棄繼承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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