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五條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或骨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申請埋葬... 2019-03-05 94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二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經營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其火化之地點,以合法設置之殯葬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內為限。前項設施之設置基準、應備功能、設備及其使用管理之辦法,由中... 2019-03-05 93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二條 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 2019-03-05 1698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一之一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一、火化場。二、骨灰(骸)存放設施。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 2019-03-05 189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2019-03-05 857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2019-03-05 1865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