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二條
- 2019-03-05
- 1698
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 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 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