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最容易漏報的8項財產 意外身故也要注意!
-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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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財產,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其中國稅局也發現,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等 8 項財產最容易被漏報。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懂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以下彙整常見申報遺產稅時卻漏未申報的財產:
第一、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第二、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第三、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之現金。
第四、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第五、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農漁津貼等債權。
第六、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
第七、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第八、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等。
此外,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名下僅遺有土地一筆及日常生活代步用國產汽車一部,遺產總價值在遺產稅免稅額 1200 萬元以下,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對此,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總額雖未超過免稅額 1200 萬元,仍應備齊申報書及財產相關資料,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另外補充一點,台北國稅局提醒表示,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不會因死亡的原因為「意外」而有例外,只要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贈與時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條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出處: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