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四條 2019-03-05 909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三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九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九條 【法令規定】台北市 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私立公墓、納骨塔設立管理費專戶 應落實專款專用,杜絕業者挪作他用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