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四條 2019-03-05 1125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法令規定】桃園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二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