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三條 2019-03-05 1233 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三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九條 【法令規定】私立公墓、納骨塔設立管理費專戶 應落實專款專用,杜絕業者挪作他用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九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三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