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三條 2019-03-05 1256 墓主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高齡者體檢與認知功能檢測現行規劃內容有那些?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二條 【法令規定】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七條 【法令規定】新北市喪葬補助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