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三條 2019-03-05 1098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三條 【法令規定】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六條 【法令規定】合法殯葬業者查詢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二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