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三條 2019-03-05 1062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八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七條 【法令規定】其它國家對高齡駕駛是否有相關的規範?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四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