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二條 2019-03-05 1084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 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新北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法令規定】高齡駕駛人駕照相關規定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