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二條 2019-03-05 1155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 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法令規定】合法的禮儀業者應備有那三種文件? 【法令規定】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一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