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二條 2019-03-05 1156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 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四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四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九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法令規定】私立公墓、納骨塔設立管理費專戶 應落實專款專用,杜絕業者挪作他用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