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四條 2019-03-05 1970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基隆市合法殯葬設施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九條 【法令規定】新竹縣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新竹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一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