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二條 2019-03-05 964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七 條規定未按月繕造清冊交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所應交付之總額定其罰鍰數額處罰。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九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