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一條 2019-03-05 1859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者,依其所收取之其他費用之總額,定其罰鍰之數額處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基隆市合法殯葬設施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五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喪葬補助(基隆市市民亡故慰問金)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九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