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五條 2019-03-05 1855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八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八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八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二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