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四條 2019-03-05 1065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法令規定】苗栗縣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十條 【法令規定】高齡駕駛人駕照相關規定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