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四條 2019-03-05 1107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一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二條 【法令規定】新竹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業處理不明傳染病屍體初步建議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