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四條 2019-03-05 1131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合法的禮儀業者應備有那三種文件?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三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三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