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2019-03-05 884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六條 【法令規定】新北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五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二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四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