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七條 2019-03-05 1042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將前條規定提撥之款項繕造交易清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三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