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八條 2019-03-05 175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 【法令規定】桃園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五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