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八條 2019-03-05 174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二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九條 【法令規定】當我不需要無謂的急救時,誰來幫我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