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八條 2019-03-05 171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辦理評鑑及獎勵。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四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四條 【法令規定】合法殯葬業者查詢 【法令規定】辦理海葬之縣市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八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