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一條 2019-03-05 963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檔案下載 法令.jpg ( JPG )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九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法令規定】新竹縣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一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