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 2019-03-05
- 1865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
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應備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
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應備具之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