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一條 2019-03-05 1831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九條 【法令規定】新竹市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海上骨灰拋灑實施辦法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