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五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 2019-03-05 120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四條 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2019-03-05 1708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二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禁止使用道路搭棚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019-03-05 1160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一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2019-03-05 1803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019-03-05 871 殯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