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三條 2019-03-05 962 1.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2.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五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合法殯葬設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