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三條 2019-03-05 997 1.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2.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四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二條 【法令規定】死亡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最容易漏報的8項財產 意外身故也要注意!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法令規定】基隆市喪葬補助(基隆市市民亡故慰問金)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