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四條 2019-03-05 1930 1.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 2.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3.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五條 【法令規定】高齡者體檢與認知功能檢測現行規劃內容有那些?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一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