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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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針對私立公墓骨灰骸的管理費做修正法案,以往管理費是一個不透明的帳目,相信這法案的通過,對於寶塔的永續經營與管理有一定的幫助,消費者在購買私人寶塔前,要問一下管理費是用什麼方式管理,是否有提供合法透明的使用明細,不要只相信大品牌,愈來愈多的敝案都來自大公司,大品牌,請各位要認清唯有合法經營的業者,才值得大家相信。
壹、修正目的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係依據91年7月19日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主管機關就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以下稱本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理依據,嗣配合本條例101年1月1日修正公布酌予修正。
本次修正係在兼顧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及業者經營管理之彈性之前提下,於本辦法增訂本專戶支用範圍之細部規定,加強支用之明確性,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專戶年度決算書之統一格式,使會計師查核更為周延,另亦就其他規定,配合實務需求一併檢討修正。
貳、修正內容重點
本修正條文計11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配合銀行作業實務,修正管理費專戶名稱統一格式為「○○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修正條文第3條)
配合實務上金融機構於例假日及連假日未營業之情形,修正「3日」為「3個工作日」。(修正條文第4條)
明定該專戶之支出範圍以維護管理該殯葬設施所生必要之直接支出費用為限,及不得由該專戶支用之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為使修正條文第5條第1款至第3款所稱「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及「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等支用範圍更為明確,分別增訂相關支用明細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至第8條)
有關管理費專戶之收支情形專簿,增訂得採電子資料形式建置,並得置放於網站提供查閱。(修正條文第9條)
修正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年度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為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並明定本專戶年度決算書之格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10條)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1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