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2019-03-05 1208 殯葬設施合併設置者,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應有設施得共用之。殯葬設施設置完竣後,其有擴充、增建或改建者,亦同。 第十二條至前條設施設置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聯外道路寬度不得規定小於六公尺。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六七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四條 【法令規定】私立公墓、納骨塔設立管理費專戶 應落實專款專用,杜絕業者挪作他用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九四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