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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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1.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
2.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3.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