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七條 2019-03-05 1037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新竹縣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辦理海葬之縣市 【法令規定】台北市 喪葬補助 【法令規定】當我不需要無謂的急救時,誰來幫我簽(放棄急救同意書)呢?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九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