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撤回】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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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在三年前罹患癌症,在得知自己生病後,甲男親筆寫了一份有效的遺囑,內容為其遺產由配偶乙與兒子丙、女兒丁平均分配。而在今年年初兒子丙因做生意失敗,一蹶不振,待在家裡當啃老族。甲男見狀,萌生了更改遺囑的念頭,試問:甲男是否能重新訂立一份新遺囑?
按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據此,遺囑人只要依民法規定上5種遺囑的形式規定,重新擬定一份新的遺囑即可。然而,依照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重新寫一份遺囑之行為,在法律上會發生將前遺囑撤回之效力,換言之,在重新訂立一份後遺囑之後,將使前遺囑在未來無法發生效力。
除此之外,若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此時,該份遺囑將無法在未來發生效力,遺囑人死亡後,遺產將不會受到該份遺囑之影響。
綜上所述,甲男在訂完一份有效的遺囑後,反悔欲更改之,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甲男只需重新訂立一份新的有效遺囑,即可取代前遺囑,前遺囑將無法發生效力。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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