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保補助之補助對象、補助額度、申請恢復補助之相關規定
-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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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一)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
① 年滿70歲之老人、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歲之老人,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天)。
②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③ 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二、補助額度:
每人每月至多補助749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第六類保險對象自付額),低於749元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恢復補助作業:
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經社會局停止補助之受補助人,於符合補助資格後,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申請恢復補助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