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
- 2019-03-19
- 889
依長服法規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其範圍如下:
☑ 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 居家服務督導員。
☑ 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
☑ 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 供服務人員。
【認證及發證】
申請認證、補發、換發、更新於辦公時間內,由本人或代理人備妥相關文件赴本市衛生局辦理。個人申請長照人員證明請先至「長照人員管理系統」進行預約,並於1個月內進行申請;逾期未送件申請者,應於送件前再於系統進行預約。於108年6月2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服務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認證證明文件機關申請更新。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登錄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