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具有扶養關係?】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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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扶養關係除了常見的父母對小孩、小孩對父母具有扶養義務外,兄弟姊妹間與「家屬」間皆有扶養義務喔!
《民法》第1114條規定具有扶養義務之關係: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6-1條則規定夫妻之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由上可知,會產生扶養義務的範圍總共有五種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家長家屬相互間」規範了非血緣關係之人亦具有扶養義務的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而扶養義務有其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此順序並非以自身為出發點的扶養順序,而是當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應優先向誰主張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
因此,當親人、家人或同居人因為經濟能力變差或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下去時,並非全然與自己毫無關係喔! 扶養關係是法定「義務」,當這份義務落在自己身上時,就得去完成它。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圖片來源: piqs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