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殺人、...... 2019-03-05 1836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六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 2019-03-05 182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五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2019-03-05 1754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三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2019-03-05 1068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二條 1.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 2.本條例...... 2019-03-05 1012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遷葬:一、公告限期自行遷葬;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三個月之期間。二、於應行遷葬墳墓前樹立標誌。三、以書面通知墓主。無主墳墓,毋庸通知。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 2019-03-05 889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經營管理之公墓,為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得公告其全部或一部禁葬。經公告禁葬公墓之全部或一部,於禁葬期間不得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公告,應報請縣主管機關... 2019-03-05 1004 殯葬管理條例 ,